景区经营 景区经营权是否可以出让
法律依据、政策规定与经营权出让模式
一、法律依据及政策框架
在风景名胜区的经营与管理中,我们首先要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景区内的特定经营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核心景区的资源以及门票的专营权是严格禁止出让的。近期,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再次强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核心资源和景区土地严禁出让。
各地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上存在着实践差异。例如,贵州省新修订的《旅游条例》将于2025年8月施行。而在百花湖景区,经营权出让项目展示了地方对非核心资源采取的特许经营模式,期限为18年。
二、经营权出让的合法形式详解
关于景区经营权的出让,主要有以下几种合法形式:
特许经营:这种形式常见于景区的配套服务,如观光车、摊点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营者,并与其签订协议。
整体租赁:对于已经发展成熟的景区,可以将整个经营权进行租赁,受让方获得使用权和收益权。
股份合作:产权单位与受让方共同出资开发,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收益。
三、红线与禁止性规定
我们必须明确,核心景区的资源、门票的专营权以及景区土地是严禁出让或变相出让的。对于包含文物的景区,保护文物是首要任务,经营权转让不得影响文物的保护。
四、操作过程中的要点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程序合规:经营权出让必须公开招标,同时完成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以及工商变更等程序。
风险评估:在出让过程中,要对财务、资源的稳定性以及受让方的资质进行全面的评估。
期限设定:如百花湖景区的18年经营权期限设定,其中包括了建设期。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景区的非核心资源经营权可以进行有限的出让。我们必须严格区分项目类型,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操作。保护核心资源和文物是我们在出让经营权过程中必须坚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