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租赁房管理规定(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

健康知识 2025-04-30 12:18健康知识www.tangniaobingw.cn

关于南京市公租房选房楼层注意事项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通知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各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民生的重要指示,南京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通知。公租房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其分配、使用及退出的规范管理至关重要。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承租资格的确认及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核查。市民政部门则负责核查收入、资产及在保对象的复核工作。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承担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租金收缴、日常巡查等。各类产业园区、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也要履行公租房管理的相应职责。

二、合理配置方式

公租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无房家庭可优先配租。租赁补贴则主要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利他原则的实施

对于特殊群体如父子(女)、母子(女)两代人或祖孙隔代的2人户家庭,允许配租两居室公租房。对于不完全行为能力者,监护人可为其申请配租。审核通过的轮候对象中,如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可优先安排公租房。对于有特殊需求的群体如智力障碍或肢体残疾者,可优先配租与其需求相适应的楼层。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原则上配租在一层。

四、优化审核路径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前,需进行资格复核。人员结构、收入等发生变化的家庭,应及时提交复核申请。承租期满前3个月,应提出续租申请并经过资格复核后签订续租合同。对于拒绝提交材料或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家庭,须依法退出公租房。

五、调换规则与退出流程的明确

因房屋质量或承租人特殊原因需要调换的,经核查属实后予以调换。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家庭,须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清退。对于已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的承租人,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依法处理。

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公租房的分配和使用更加公平、合理,为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实现我市公租房保障的高质量发展。这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的重要贡献。希望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共同推动公租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概述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保障中低收入及特定需求家庭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公租房,特制定并发布此通知。

二、房所有权人与住房保障部门的信息反馈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在核实承租情况后,需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经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确认承租人死亡或其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立即终止其承租资格。

三、承租资格的终止与公租房的清退

对于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通知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予以清退。为确保退出过程的顺利进行,可视情况为这些家庭安排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数额缴纳。

四、退出困难的解决与市场租金的实施

对于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租房的承租人,若确无其他住房,其租金应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缴纳。如有其他住房而拒绝腾退,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五、市场租金的评估

公租房的市场租金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以确保租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六、服务水平的提升

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我们提供了公租房“一站办理、一键直达”服务应用场景。通过“数据跑路”提升服务效能,通过“全程网办”规范行政行为。推进公租房“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统一数据,统一标准,各部门紧密联动,实现公租房全生命周期监管。

七、新政的适用范围

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与南京市民政局联合发布此通知,自2023年1月31日起生效。附件包含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PDF版本。关键词为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和南京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希望各单位严格按照此通知执行,共同推动南京市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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