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报道,王洋讯:公章虽为公司之象征,其效力却非绝对。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便因公章使用问题引发争议。
据悉,原告周某与董某于2017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公司,其中董某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期间,为租赁营业场所及装修等事宜,委托周某支付相关费用共计80余万元。关于这些费用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双方产生了分歧。
周某声称,他曾与董某达成债权债务确认,并在一份确认书上签字。董某将确认书收回公司,并承诺会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当周某后来拿到这份确认书时,他发现公章已经盖好了,但并不知道是谁盖的。这份确认书声称,除了周某作为股东的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外,剩余的30余万元是公司向周某的借款。
周某依据这份确认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确认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周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与董某、赵某、蔡某就超出50万元的款项达成转为公司借款的合意。《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成过程存在诸多疑点,尤其是公章的加盖过程不明。法院指出,判断公章是否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的关键在于盖章之人是否有权在那一刻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周某并未与公司达成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周某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再次驳回了周某的上诉请求。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公章的效力并非绝对。在涉及公司合同和协议时,除了公章的真实性外,还需要注意签署合同的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以及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也请大家在涉及法律问题时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流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