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对微商的相关要求)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微商作为电商的一种形式也逐渐崭露头角。关于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问题,以及电子商务法对微商的相关要求,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对此,本站进行了详细的信息收集和整理。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经营者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微商产生了影响。自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4万亿元,网络零售额达数十万亿元后,电商行业的崛起成为了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电商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范。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微电商的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其中的“零星小额”豁免登记量化标准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微商来说,这意味着他们的经营活动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那么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呢?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微商无疑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
在处理电商平台监管的三对关系中,首要的是线上与线下的平衡。监管的存在是为了促进交易,那么线下的监管容忍度也应当在线上得到体现。随着个人从事商业活动的门槛逐渐降低,民事和活动范围的缩小,传统的民商事分离监管观念需要被改变。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更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立法本身并非目的,而是实现国家发展和人民富裕的辅助手段。
王西欣教授指出,合法性的审查是必须要做的,但绝不能简单地将线下的管理逻辑照搬到线上。在法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确保法规的合法性无争议。对于零星小额的定义,需要明确其性质是立法定义而非实施定义。部门规章是否有此权限,需要从规章的角度进行考量。平台信息报告义务的规定,也需要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相衔接。
傅蔚冈院长提醒我们,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迫使商家“逃离”线下,不利于消费者保护。平台经济的发展好处在于将原本缺乏统一管理的线上商家纳入平台治理中,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如果注册标准过于严苛,许多小商家可能会选择离开平台,削弱了网络交易的可追溯性优势。
丁咚副教授认为商事登记制度需要与时俱进。平台的管理模式显示出其强大的监管能力,监管部门应利用好这种能力而非单纯依赖传统的事前监管手段。在数字经济时代,民商活动的界限变得模糊,因此需要自下而上寻找新的规则,而不是简单地将商业规则套用在所有商业行为上。
刘权副教授指出,《立法法》的制定需要多部门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并不是唯一执行《电子商务法》的部门,需要与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协调合作。《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需要注意部门的权限范围,并遵守其规定。对于零星小额的更严格标准,需要考虑多个问题,包括执法机关是否有制定标准的权力等。建议对零星小额进行系统解释,考虑交易人员的专职与兼职之分,以及交易次数的灵活性等。
许可证副教授强调,持续经营是区别普通商人和零星小额交易的关键。零星小额问题的实质是小商人的豁免登记制度。商人需要持续的、不间断的交易活动,零星交易不属于商人的范畴。建议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省、中国香港等地区的做法,以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作为小商人界定的标准。
电商平台的监管需结合实际情况与时俱进,确保既能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为小规模创业者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在法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需多部门协调合作,确保法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更多关于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相关问题,可关注本站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