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名词解释(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系列解读③
解读《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用途管制篇
近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自2012年修订以来经历了全面的修订,共八章八十条。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厅、局)重点介绍了该实施办法的八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严格执行
本次《实施办法》的执行,强调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性。土地分类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基础,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分类,突出了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保护耕地为主要任务。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要性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基础。新的《实施办法》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与相关规划的关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了依据。自然资源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指标时,改革了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模式,以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强化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新的《实施办法》增加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环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申报。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报请相应级别的批准。这一举措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四、执法监督的强化
执法监督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保障。新的《实施办法》强化了土地执法监督,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执法上保证了用途管制制度的实现。对于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分配计划指标与存量土地处置挂钩,以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五、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扩张对经济发展、粮食安全和生态保护产生了明显影响。新的《实施办法》强调,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提高新增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以促进区域经济的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六、创新土地利用方式
对于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自然资源部采取了一系列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在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也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测算增量账户,甚至计算“股票与期货”。账户以统筹安排新增和现有建设用地,促进全面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和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以支持四川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和相关部门需要密切合作,确保各项规定的有效执行,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利用规划与年度计划:解读与改革进展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
《土地管理法》致力于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坚决保护耕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若符合国家空间规划,必须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一流程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情况,其审批流程则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我国针对未利用地的审批制定了相应的规定,确保了土地利用的有序性。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与审批权限
建设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根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需上报国务院批准;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则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批准。条款中还包括了圈批土地转为农用地的审批规定以及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转用审批规定。
城市和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范围,是通过规划来确定的。规划在建设用地布局中起到了核心作用,确立了建设项目选址的新模式。过去按菜单点菜式的建设用地管理模式已经有了很大的改革。现在,一般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这样的改革是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第六十二条 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为满足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短期需求而设立的土地管理制度。其使用应遵循“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的原则,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者需在临时用地期满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义务,特别是占用耕地的,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对于未能履行复垦义务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土地利用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保护耕地的同时满足建设用地的需求,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旨在实现土地利用的高效、有序和可持续。无论是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的审批,还是临时用地的管理,都在不断地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以上内容来源于四川自然资源局及国土局土地用途管制科的相关资料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