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肿瘤术后出现输尿管损伤并发症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一、案件背景
2012年,原告李某某因宫颈癌前往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排尿失控的症状,引发了一系列后续的医疗纠纷。
二、患者遭遇
原告李某某在手术后第五天突然出现腹痛和不自控的漏尿症状。经过多次检查和住院治疗,发现其输尿管内有线头和线结。此后,原告在多家医院反复住院共332天,身心遭受巨大痛苦。
三、医疗机构的立场
虽然被告医疗机构对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持保留态度,但为了解决纠纷,最终尊重了专家鉴定意见。被告认为原告的赔偿要求超出了法律规定,且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存在问题。例如,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为其个人支付部分,而非票据总额。对于原告的基础性疾病治疗费用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四、鉴定结果
经过x市医学会的鉴定,确认本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五、医疗过错深入分析
在手术过程中,医方的操作不当导致输尿管损伤,术后出现腹痛和排尿失控等症状。经外院检查,发现输尿管狭窄处有线结并结石形成。手术操作失误造成输尿管壁缺血坏死,形成输尿管瘘。由于医方未进行早期诊断和处理,导致输尿管狭窄。考虑到患者的宫颈癌病情和手术难度,医方的责任应当被明确。
六、庭审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各项赔偿项目如下:
1. 医疗费用:原告自付49165.32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0元。
3. 护理费:根据原告的护理需求和时间,确定为14706.26元。
4. 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误工费,故不予支持。
5. 鉴定费:与本案相关,支持2000元。
6. 残疾赔偿金: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为68910元。
7. 交通费:考虑原告的住院天数和实际情况,酌定3420元。
8. 精神抚慰金:考虑到原告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支持2000元。
综合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63001.58元。根据被告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和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130801.26元。
七、判决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的审理和判断,法院判决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给付原告李某某赔偿款130801.26元。此案例为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