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野泳溺亡家属要求赔偿166万余元

生活百科 2025-04-17 23:10生活常识www.tangniaobingw.cn

二、案件概述

在炎炎夏日,一场悲剧在浙江瑞安的“桃花溪”上演。一位热爱游泳的57岁女性陈某,在此尽享自然水域的清凉时,不幸溺亡。陈某是一位野泳爱好者,她的离去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家属认为,沿岸的农家乐经营者、当地及水利部门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发起了索赔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66万元。

三、法院的裁决要点与法律依据

1. 农家乐经营者无责任:陈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农家乐的营业范围之外,且她并非农家乐的消费者。对于非经营区域内的安全事故,经营者无需承担责任。

2. 管理部门已尽警示义务:涉事的溪流属于自然水域,镇和水利部门虽然无法禁止公众进入,但在岸边已经设立了警示牌,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责任,无需赔偿。

3. 自甘风险原则的应用:陈某作为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野泳的风险并主动选择参与。这种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后果应由她自己承担。

法院根据《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即第1176条,认定各方均无过错,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此类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野泳溺亡的家属索赔诉求也曾因相同的法律原则而被驳回。

四、案例的启示与影响

这起悲剧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在自然水域参与活动时,公众需自行评估风险,组织者或管理者仅需履行最低限度的安全提示义务。陈某的逝去提醒我们,野泳和其他水上活动存在固有的风险,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院倾向于保护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合理责任边界,避免过度扩大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这对于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划定了一个明确的责任范围。

我们呼吁广大市民在进行野泳、溯溪等活动时,务必提高安全意识,切勿贪图一时的凉爽而忽视自身安全。也期望社会各界能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共同预防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上一篇:武汉一居民家阳台成冰雪世界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2015-2025 Www.tangniaobingw.cn糖尿病网版板所有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