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认定刘鑫案发时锁闭房门
根据江歌案二审判决及案件审理细节,对“刘鑫案发时锁闭房门”这一核心争议,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认定。
一、二审判决概述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了刘鑫(现名刘某曦)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法院通过电子方式将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刘鑫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是对一审的再次确认,也是对案件事实的再次肯定。
二、锁闭房门的核心证据介绍
要弄清刘鑫是否锁闭房门,我们不能忽视的关键证据有:
1. 报警电话录音
报警电话录音是此案的关键证据之一。在刘鑫第一次报警的录音中,他明确用汉语表示:“把门锁了,你不要闹了”。当警方询问是否锁门时,他的回答暗示门已经被锁。在第二次报警时,警方询问屋子门是否锁好,刘鑫回应确实已经锁上。这些直接的言论,为法院认定刘鑫锁门的事实提供了直接证据。
2. 刘鑫的自认行为
除了电话录音,刘鑫在一审答辩状中的陈述也为法院认定其锁门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他承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并表示自己按照警方的指示行动。这一自认行为,与电话录音相互印证,进一步确认了刘鑫的锁门行为。
三、其他相关事实的认定
除了锁门争议,法院还认定了其他相关事实。其中包括刘鑫阻止江歌报警,要求江歌深夜陪同返回公寓等。这些行为,结合微信记录、报警录音、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链,证实了刘鑫的行为存在过错。
其中,刘鑫阻止江歌报警,显示出他对事件的处理方式存在明显的疏忽和错误判断。而要求江歌深夜陪同返回公寓,更是让江歌陷入了不必要的危险之中。这些行为,都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明确的认定。
法院的判决是对整个事件的全面审视和判断。在众多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刘鑫的行为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是对刘鑫的惩戒,也是对整个社会道德底线的坚守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