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将修改
本报讯(记者张昊报道)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重磅消息,宣布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诊断鉴定制度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此次草案对于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明确且严厉的应对措施。
对于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的情况,草案明确指出,若是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用人单位未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仲裁中,如果病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明确,而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庭将依法支持病人的主张。
这一草案的规定更加细致入微,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异议,病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接到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公正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对于仲裁裁决表示不服并打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后的15日内进行诉讼。而病人则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不受此时间限制。为了确保职业病争议案件的公正处理,仲裁委员会在审议相关案件时,将邀请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安监、卫生部门人员和医学专家共同参与,听取各方意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将基于仲裁裁决、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作出。
更重要的是,为了确保病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定的职业病治疗费用补偿,用人单位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并提起诉讼,也不应因此而影响病人获得补偿的时间。
除此之外,草案还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机制的具体运作方式,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设定了明确的条件。也补充了用人单位在未能依法为劳动者提供、隐瞒和损毁相关资料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加大了对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处罚力度。这一系列的修改举措无疑将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注入更强的法律力量,为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