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新农合地方法规在江苏出台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汤际红、纪平,记者程守勤)近日,备受瞩目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炉,经过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严格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国新农合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江苏省卫生厅厅长郭兴华表示,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建立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明确各级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的各个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将统筹管理新农合工作。在资金筹集方面,筹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并且规定筹资标准应每两年调整一次。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于重大疾病和特殊病种,这一限额还将有所提高。专家指出,这样的规定为新农合筹资标准的制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参照系”,确保了新农合基金总量随农民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从而提高了保障水平。
《条例》还对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受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等行为,将由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行动,责令追回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特别明确了新农合参加人的权益。新农合参加人代表依法享有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权,他们在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并且有权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为了确保医疗保障的全覆盖,《条例》针对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又返回原籍、新生儿等特殊人群也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这些特殊人群也能享受到新农合的保障。
该《条例》的出台无疑为江苏省乃至全国的新农合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的实施将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更加稳定、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